中国电子学会入会流程 (经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电子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Electronics,英文缩写为CIE。 第二条 中国电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电子信息界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国电子信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积极倡导“团结、创新、求实、奉献”的精神;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围绕电子信息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技交流。 (二)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三)普及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电子信息技术应用; (四)编辑出版电子信息科技书刊。 (五)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展览。 (六)研究和推荐电子信息技术标准。 (七)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和技术评价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中国电子学会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奖”等奖项评选。 (八)培养、发现和举荐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会士。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愿意加入学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三)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具体条件如下: (一)学生会员:研究生、大学本科三年级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并达到普通会员的学术水平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普通会员。 (二)普通会员:已获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水平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 (三)高级会员:已获得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水平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 (四)会士: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在电子信息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卓著,学术上有较深造诣,或在电子信息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五)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电子信息科研、生产、教学、服务和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科技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单位会员被撤销和注销登记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条 学会各类别、级别的会员由学会统一批准接纳、会籍由学会统一注册管理、会员证由学会统一制作发放、会费由学会统一规定收取。学会亦可委托分会、地方学会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和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 (九)根据需要聘请学会顾问,决定授予荣誉称号或名誉称号。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